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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7-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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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上海房产律师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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