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根据该法律规定,公房征收拆迁不论是数砖头还是什么安置方式,那么都应该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所有,而且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分配方式应该均等分割,具体再考虑实际居住、年老体弱等情况可以适当照顾。实践中, 有些承租人以数砖头为名,居间分配动迁款给同住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住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冻结该拆迁款,并且分割动迁安置房。 ...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将另文阐述,此处只谈共同居住人,按沪房地资公[2000]98号文件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变卦后,如何确定新承租人影响到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优先承租权;若共同居住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据此可知,公有居住房屋新承租人的确定中,本市常住户口这一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让位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这是一起因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卦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小刘和叔叔都具资格,应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之间确定承租人,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爷爷的子女有权优先于小刘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也没有权利要求小刘搬离房屋,因为小刘的户籍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公房承租人与动迁部门签订协议后,承租人与同住人因动迁安置款分配不一,往往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拆迁房屋内在籍户 口的人员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进行认定。对此,孙亦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拆迁时,公有住房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 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当然,如结婚、出生、成为海员、就学等原因户口不在该处,可不受上述 条件限制。这里所指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
公房承租户名的变更,一直是市民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承租户名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与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共有。从情况看,如果该市民和女儿在他处没有住房,而且他女儿已经成年的话,那么拆迁补偿款他和女儿都有份。...
不能将《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共同居住人”等同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同住人”...
注意避免将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需具备的条件,等同于“共同居住人”应具备的条件-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市公房租赁旧条例》“同住人”与《新条例》“共同居住人” 的区别...
私房共同居住人拆迁赔偿问题-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钟涛律师解答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售后公房登记的所有权人未经其他共同居住人同意,将售后公房出售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房共同居住人如何确定?承租权如何继承-上海房产律师...
未经承租人同意共同居住人无权购买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