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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_我的网站

时间:2011-10-27来源: 作者: 点击:

    共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对于共有物如何进行利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应按照共有的原则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共有房屋的出租,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有些地方立法作出类似规定,如《上海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租。出租共有房屋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此为关于共有物的古老规则。在现代社会,已日显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1.对于共有物的处行为一般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这在实践中是极为困难的,部甚至一个共有人不同意时,就不能处共有物,不免会影响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突破传统民法关于共有物处的规定,在处共有物的问题上,采用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共有土地或建筑物改良物,其处、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及其应有部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合计逾三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我国人大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草案时,也有此意见。
    2.出租行为是利用行为,一般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对房屋没有太大的损害。而现在民法大多提倡物尽其用,仅因少数共有人的不同意见,而影响房屋的利用,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房屋的租赁只要征得大多数共有人同意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采取人数的多数决方式;如果是按份共有,则采取人数以及面积的多数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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