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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装修纠纷约定装修条款

时间:2009-10-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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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装修条款[案例]某公司租用商铺经营一年后,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某种解约事由出现而要求提前退租。出租方也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但是要求该公司不得撤走或破坏该商铺内的所有硬装修装饰部,但合同对此并未作任何约定。为此,双方就装修补偿部发生争议。[律师点评]在商铺租赁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会按照自己的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就装修问题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日渐增多。律师建议商铺的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对装修条款详细加以约定。


 ■装修范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前,首先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明确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具体范围;其次,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将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取得出租人认可;最后,明确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装修期限。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装修期限,该期限应属于“装修免租期”。承租人在该期限内除需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外,无须支付房屋租金。双方还应明确该期限届满后,即使承租人未能完成装修,仍需按约支付租金。


■装修保证金。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租赁终止后的装修处理。一般说来,承租人会把装修款期摊入营业成本中,在租赁期限正常届满时不应存在补偿问题。但在租赁关系提前结束时,双方往往会为装修的补偿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双方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


此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还应明确装修更新和维修的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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