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老西门新苑l—4、l—5地块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 ...
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和拆迁安置待遇不属于安置对象又被考虑的人员的拆迁份额 ...
上海张汉升(化名)是个“50后“知青,眼看着儿子正在快速“奔三”,却因自己一家三口至今蜗居在闸北区一处50平方米老公房内而难觅对象,张汉升和妻子便合计着咬咬牙给儿子在上海市郊买套房子。...
所谓动迁房又称动拆迁安置房或配套商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其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拆迁安置人,因而动迁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租赁除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性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上海地区法院一致认定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属于附过户条件的合同,可以凭借此份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过户,钟涛律师已经代理不少案件并且全部胜诉了。 但是因为他的房产证不能立即办理过户,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一屋二卖,房东破产等风险,因此需要买家聘请律师陪同购买动迁安置房,拟定充分细致的买卖合同,指导你如何交易,避免风险。 ...
h3·最高法新规定支持银行处置拖欠放贷者房产,低保对象可“网开一面”/h3 最高法新规定支持银行处置拖欠放贷者房产,低保对象可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司法解释为银行处理拖欠房贷者房产开...
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离婚纠纷与房屋拆迁纠纷分属不同的案件类型,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婚姻法律规范和拆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内容、方法、规则均有所不同,但婚姻法律规范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为处理离婚中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案件确定了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规定,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核心内容,也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重要依据 ...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系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本案原告赵2在1994年购房之前就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其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要求确认为系争房屋共有人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赵1、赵王梅在购房时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成年人;而原告赵3,虽然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没有其签章,但其户口在购房之前就已经恢复,结婚前也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亦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所以前述三名原告要求确认为共有人的主张,本院可予支持。至 ...
由此可见,1995方案和1994方案的购买公房对象是由区别的。95方案要求必须居住满3年以上,而1994方案对此没有要求。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问题一: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时,哪些人可作为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原告? 答: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明确新的承租人时,房屋拆迁裁决中作为被裁决的对象,具有原告资格。房屋拆迁裁决中未涉及的其他使用人或其他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问题二:公房承租人、公房使用人中有一人或多人提起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未起诉的其他人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上海市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审理若干问题解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审理若干问题解答》 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时,哪些人可作为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原告? 答: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明确新的承租人时,房屋拆迁裁决中作为被裁决的对象,具有原告资格。房屋拆迁裁决中未涉及的其他使用人或其他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可以到动迁组开发商处直接更名吗? 如果该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土地,房产及土地都是可以过户的。拆迁安置房到开发商处更名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在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具有《物权法》上规定的产权效力,且期间风险很大,所以若想购买,请一定要深入了解房子的实际情况,分析防范风险。...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保障托底补贴办法,保障托底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 上海杨浦区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保障托底补贴办法,保障托底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 对于本基地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居民,在被拆除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细则》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入按以下情形给予补贴: ...
上海市拆迁安置补偿对特殊困难认定对象范围和标准...
目前上海法院认为,公有住房出卖,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享有居住使用权,但这种居住使用权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包括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而不是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不是具备购买公有住房的购房资格人。综上,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的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而94方案中明确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本...
本市现行的是以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即市政府111号令,以下简称111号令)为基础的城市拆迁政策体系。111号令的核心,是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市场化,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由过去的房屋居住人口改变为被拆迁的标的物----房屋,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以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111号令发布后,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同,推动了本市的拆迁工作。此后,由于本市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尤其是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高潮的到来,为尽快拆平交地,不少拆迁基地重新引入了“人头”因素,以达到提高补偿总价而让居民能够搬迁的目的。由此,不合理的人口迁移现象逐步蔓延,拆迁秩序日渐混乱,因此拆迁政策及其实际操作带来的矛盾开始凸现,亟需调整完善本市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
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的相关约定,定 金显然作为订立主合同(网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担 保而成立,其法律性质属立约定金。定金合同成立于正式买卖 合同之前,其法律效力与房地产买卖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 有关系,与是否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关系,而 是独立存在的, 因此即使买卖协议无效并不影响本定金合同的 有效性。从定金合同的担保对象看,其担保的是《上海市房地 ...
本文论证的对象是农村房屋售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即外村民和城镇居民)所引发的纠纷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界和学术界一直是一个困扰多时而又历久弥新的研究课题,我们曾寄希望于《物权法》的出台能为这场效力之争作出最终裁判,但2007年3月16日最终审定通过的《物权法》却仍留给我们一个未尽的结论。作为司法者,我们的首要职责不是对制度的设计加以评论,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理、恰当地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本文试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为今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所引发的纠纷作出司法抉择。...
如果安置适用“砖头+人头”的标准补偿,砖头主要以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基于砖头的总补偿按照继承的原则发生继承;人头上的补偿,是以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来补偿的,一般来说,哪些人被认定成应安置人口,有权取得人头上的照顾。像你这种户口不在拆迁房屋内的,如果不满足上海市政府61号文的应安置人口的第二项、...
本案系争房屋的取得是私房动迁而来,与一般的福利分房在来源上、性质上均有所不同,原告秦弟对系争房屋所享受的权利内容与福利分房也有所区别,所以不宜单纯套用福利公房的同住人标准来认定本案原告的身份。考虑到原告本是宋家宅私房的动迁安置对象之一,系争房屋的动迁分配也考虑了原告的面积份额。同时,在被告买下系争房屋作为售后公房时,原告的户口还在其中,尽管原告没有实际居住,但并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秦弟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