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争房屋的取得是私房动迁而来,与一般的福利分房在来源上、性质上均有所不同,原告秦弟对系争房屋所享受的权利内容与福利分房也有所区别,所以不宜单纯套用福利公房的同住人标准来认定本案原告的身份。考虑到原告本是宋家宅私房的动迁安置对象之一,系争房屋的动迁分配也考虑了原告的面积份额。同时,在被告买下系争房屋作为售后公房时,原告的户口还在其中,尽管原告没有实际居住,但并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秦弟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