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完住进去了,突然一纸政策下来,税费大变,这多出来的钱该你出还是卖家出?我办的吴女士这桩事,就卡在动迁基地政策变天上。今天我把这风险分配讲明白。
吴女士二〇一九年买了套金山某动迁基地的安置房,房东姓沈,总价一百五十万,先付一百三十万,剩下二十万约定限售期满后过户付。动迁安置房是政府赔的房,限售几年才能过户,约好三年后办手续。吴女士住了进去,安稳等过户。
到了第三年,眼看要过户,区里出了新规:这个动迁基地的安置房,上市交易要补缴一笔土地收益金,数额不小,按面积算下来吴女士这套得补近十万。原来签约时,这基地还没这规定,买卖双方都以为和普通动迁房一样,满年限就能免补缴过户。政策一变,平白多出来的税,谁都不想认。
这里有个坑,买动迁房的人最容易忽略。动迁安置房的政策,尤其上市交易条件、补缴费用,是地方政府定的,说变就变。签约时免税,过户时可能要补,这中间的时差,就是风险敞口。买家图的是便宜,可便宜背后藏着政策变脸的可能。
有人会问,政策变了,这多出的钱该谁担?问到要害了。合同没写清楚的,法律上一般看风险谁该预见。卖家作为原动迁人,对本基地政策更熟,买家是外行。如果签约时双方都没料到,这钱怎么分,就得看合同有没有兜底的税费条款。
还有一层,动迁基地政策常因区域规划调整而变。吴女士这基地,原本属鼓励上市的一类,后来因周边配套升级,被重新划为需补土地收益的类,这一划,买家卖家的账全乱。政策这东西,买家签约时看不见,过户时才砸头。
我的看法是,这种政策变动带来的新增税费,不能全压给买家。合同里应当写一条:因政策调整新增的税费,双方各担一半,或明确由卖家承担上市补缴部分,因为房子本就是卖家的,补缴源于他的安置属性。吴女士这合同只写税费由买家承担,太笼统,把自己坑了。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动迁房买卖的税费条款必须细化,不能一句买家承担打发。要写清:签约时已知的税费由谁出,因政策变动新增的由谁出,含糊不得。吴女士当初嫌麻烦,签了笼统条款,真出事才知条款是卖家的护身符、自己的紧箍咒。
说实话,政策风险这事儿,买家最被动。你不看文件、不查基地类别,签约时乐呵呵,过户时哭唧唧。我常讲,买动迁房前,去拆迁办问一句这基地上市要不要补收益金,一句话能省十万。
古话说,晴带雨伞,饱带干粮。买动迁房带一句政策核查,比带多少钱都管用。吴女士这十万,本可以提前问出来、写进去。
有人会问,政策变动算不算不可抗力,谁都不担?不算。税费变动不是天灾,是商业风险,得按合同分。合同没分的,法院按公平和谁更该预见的道理判。我们帮吴女士主张,卖家更知情,新增收益金应由其大部承担,法院采了。
有人会问,吴女士能不能不补这笔钱,直接过户?不能。土地收益金是过户前置,不补登记中心不给办。吴女士要么补了再过户,要么解除合同退钱。她想住房,只能补,但补的钱该找卖家要回来一部分。
这案子还有个招,让沈某出示当年拆迁协议,看里面对上市补缴有无约定。协议若写明安置人上市需补收益金,说明卖家早知情,隐瞒之过更大,担责更重。我们调出协议,果然有这行字,沈某赖不掉,乖乖认了大部。
有人会问,签约时中介为啥不提醒政策风险?中介图成交,哪会主动说政策要变。吴女士的中介只讲免税好处。所以政策这关,买家自己问政府,别听中介一面之词。
说实话,动迁房政策变动,是买家最难防的一类风险,因为变数在政府。能做的是合同条款兜底加签约前问清基地类别。吴女士两样都没做,才僵在那儿。
有人会问,要是双方都不肯担,这房还能不能过户?能,但得先有人垫钱补了才能过。吴女士垫了,再找沈某要回该他出的部分。我们起诉分责,判沈某承担七成,吴女士松了口气。
这案子让我想到,动迁房买卖的本质,是买一个带政策尾巴的房。尾巴甩不甩得掉,看你会不会在合同里拴紧。吴女士的尾巴,最后靠诉讼才理顺。
有人会问,以后买动迁房怎么避这坑?两条:签约前查基地上市政策,写进合同;税费条款单列政策变动一项,约定新增由卖家担或平分。做到这两点,政策变脸也不慌。
有人会问,土地收益金到底按什么算?一般按房屋面积和基准地价的比例收,不同基地标准不同。吴女士这基地按每平方补一笔,加起来近十万。买家签约前问清算法,把大致数额写进风险预估,才不会被过户时的数字吓一跳。
说实话,政策变动这刀砍下来,疼在买家,根在合同松散。吴女士这十万,七成判回卖家,已算幸运。若合同写死新增税费卖家担,连官司都不用打。所以别嫌条款啰嗦,啰嗦的条款是护身符。
收尾说句实在话:动迁房政策说变就变,税费谁担得写进合同、基地类别得提前问,含糊的税费条款,就是留给自己的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