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根据该条,在公房中居住的人能否参与分配公房动迁款,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对租赁中的“同住人”有过规定。租赁条例中所称的公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房共同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而且在本市没有其他房屋,或者虽然有其他房屋但居住有困难的人。因结婚或者出生的共同居住人,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公房动迁款拿到后,如何分割纠纷中所指的同住人并不同于租赁条例中的概念。按照本市法院的有关审判精神,动迁款分割中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日常咨询接待中,笔者发现认定“在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这一条件是争议的多发地带。怎么才算住房困难?由于住房困难而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到底算不算他处有房?对此,目前本市法院一般认为,在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一般参照申请廉租房的标准)。这里的“他处房屋”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购得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买下的产权房。
除上述同住人有权分得动迁款外,根据本市法院的审判精神,以下特殊情形的人员虽然不满足公房动迁款分割纠纷中“同住人”的条件,但也可以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可分得拆迁款。但在一处取得动迁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动迁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的。(3)在被拆迁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房,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具有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与分割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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