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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时间:2009-12-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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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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