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的房东突然没了,这房还过不过户?我办的王阿姨这桩事,就卡在了这道坎上。今天把经过讲讲,买动迁房的朋友都该留个心眼。
王阿姨二〇一九年经人介绍,买了套杨浦的动迁安置房,房东姓孙,独居老头,合同签了,王阿姨付了一百五十万,剩下三十万约定过户时付清。动迁安置房就是拆迁赔的房,限售几年才能过户,所以约定三年后办手续。王阿姨搬进去,安安稳稳住了两年。
变故在第二年冬天。孙老板心脏病突发走了,没留遗嘱。这一走,麻烦来了。孙某有三个子女,大儿子、二女儿、小儿子,听说老爹卖了房,三个人的态度完全不一样。大儿子说卖都卖了,配合过户;二女儿不乐意,说这房是老爹的遗产,她有份,凭什么便宜了买家;小儿子干脆躲着不露面。
这里有个坑,很多人想不到。卖家一死,买卖合同不会自动作废,但履行起来卡在继承人身上。房子还是孙某的遗产,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要过户,得三个继承人都点头、都到场签字。只要有一个不配合,产证就办不下去。王阿姨急得直跺脚,钱付了大半,房住着,过户却卡死在继承人内斗上。
有人会问,合同是孙某签的,他死了关子女什么事?关的事大着呢。按道理,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也得继承对应的合同义务,不能说老爹签的卖房合同,子女不认账。但现实里,继承人一多就乱,有人觉得卖便宜了想反悔,有人想趁机多要钱,王阿姨夹在中间干着急。
还有一层,三个子女继承份额如果不均,有人想卖有人想留,法律上要按继承比例来。但卖房是整体处分,必须共有人一致同意或法院判履行。王阿姨的聪明之处在于,她没去跟某一个子女私了,而是把三人全列为被告,让法院一锤定音,省得被各个击破。
我的看法是,这份合同对继承人是有效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要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的合同。法院一般认这个理:只要合同合法有效,继承人应当配合过户。我们帮王阿姨把三个子女一起告了,要求继续履行,判令他们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买动迁房遇到卖家是老人或身体不好的,最好在合同里加一条:若卖方身故,其继承人须继续履行合同,并指定联系人配合过户。别嫌晦气,这一条能救命。王阿姨要是当初写了这句,何至于被三个子女推来推去。
说实话,这类案子最磨人的是找人。小儿子躲外地,传票都得公告送达,一拖大半年。我们一边起诉,一边做另外两个子女的工作,讲法理也讲人情,最后小儿子也服了软,三人均同意过户。王阿姨总算把产证办到了手。
有人会问,要是继承人真有一个死活不配合呢?那法院可以判强制履行,缺席也能判,判了之后凭判决书单方面的也能过户,不依赖那个刺头到场。所以买家别怕继承人多,怕的是自己不懂法、不敢告。
古话说,人死账不烂。白纸黑字的卖房合同,不会因卖家离世就化作青烟。王阿姨的坎,最终还是靠合同和法律迈了过去。
有人会问,王阿姨剩下那三十万尾款,过户时该付给谁?给继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或者提存到法院,别私下给某一个子女,免得其他继承人再找后账。我们帮她走法院提存,三人分文不争,干干净净办了过户。
还有个细节,孙某没留遗嘱,三个子女法定继承,份额一般是均分。但二女儿说自己对老人照顾多,该多分,这又扯出继承纠纷。好在卖房合同义务不分份额,三人连带配合,份额之争不影响王阿姨过户,我们也没卷进他们的家事。
这案子让我感慨,老人卖房最好趁清醒立个书面说明,把卖房意愿和房款去向写清楚,省得身后子女扯皮。王阿姨要是当初有孙某这份说明,何至于被三个子女来回推。
有人会问,要是继承人里有人是未成年人怎么办?由监护人代理,但监护人不能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卖房款若涉及未成年人份额要妥善安排。王阿姨这案子女都成年,倒没这层麻烦,但买家签约时最好问清继承人情况,别留隐患。
说实话,继承加动迁房,是双雷叠加。买家能做的,一是合同加身故履行条款,二是签约时留卖家身份信息、亲属情况,真出事才能快速锁定被告。王阿姨赢在证据齐、敢起诉。
有人会问,王阿姨这房若其中一个子女真成了老赖,拒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能过户吗?能。判了继续履行,不配合就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中心直接办,刺头到不到场无所谓。王阿姨的案子三人最后都服软,但即便不服,法律也给买家留了后手。
这桩事也提醒卖房老人,卖房前把身后事安排好,立份说明,免得儿女为一套房翻脸,既伤亲情又坑了买家。买房卖房,都是大事,清清楚楚最省心。
收尾说句实在话:卖家身故不是过户的终点,买动迁房时把继承履行条款写死,真遇上事才不至于被继承人踢皮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