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本律师解答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自己有没有保障?,钟涛律师结合物权法具体解答如下。
【法条】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迁房买卖房屋所有权不能立即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 动迁房买卖可以视作是一种期房买卖,动迁房买卖合同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在期限达到时,所有权转移。
也就是说,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是有区别的。在买卖双方签订了动迁房买卖合同、交割了房款房屋之后,标的物已经交付,但是因为暂时不能办过户手续,没有办理物权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转移,仍属房东(出卖人)所有;但是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字后、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合同法》第133条)中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处分登记生效,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当然也就是登记之日。但是动迁房买卖后不能马上进行过户登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易限制期满后再去进行过户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这条规定。
因此,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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