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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房后房东加价,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时间:2012-2-21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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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xxx号
  原告wangxxxx,男,195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甫东新区xxx2室。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xx,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x1室。
    原告wangxxxx诉被告刘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011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别于2011年6
月29、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wang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涛,被告刘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wangxx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了关于浦东新区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32.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买卖双方在符合过户条件后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入住5年。现系争房屋已具备过户交易条件,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xxxx协助原告wangxxxx办理将浦
东新区xxx32号402室   被告刘xx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之前一直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与其妻子对系争房屋存在纠纷,故不愿意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关于该房的《上海市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和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被拆迁人和买方均为被告一人。2006年3月22日,刘xxxx取得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证载
明自2005年4月6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2006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面积53.95平方米;转让价款32万元;2006年5月13日前被告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原
告验收交接。并另行约定自系争房屋具备过户交易条件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
32万元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系争房屋,并由原告居住至今。2010年4月,原、被告至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缴纳了相关税费8,045元,因被告不肯配合,最终未办理过户手续。现系争房屋已具备配套商
品房过户的条件。
    以上事实,由被告与上海轨道交通七号线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与上海世维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权证》、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款收条、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则。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当事人真实合意,内
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被告取得了产权人为其一人的房地产权证。原告出于
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被告是系争房屋的完全所有人,原告已按约支付了系争房屋的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属于
善意、有偿取得房屋,其对系争房屋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因此,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以其与案外人就系净房屋存在纠纷为由拒绝继续
履行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系争房屋已符合配套商品房过户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于
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wangxxxx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
至原告wangxxxx名下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刘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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