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吗?如果合同被撤销,将产生与无效合同同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4条是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三种情形:(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其中,前两种情形的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主要是误解方、受害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请求;第三种情形的合同,则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动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就不存在第三种情形;只要买卖双方都明白动迁房只有在五年的交易限制期满后才能过户,也不存在某一方的重大误解;只要动迁房买卖合同拟定的不是太不公平,不是过度倾向于某一方的利益,就不符合第二种情形。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这里的“显失公平”必须是严重不公平、非常不公平,不公平的程度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如果履行该合同将给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一方将遭受重大损失,才属于可撤销合同;较轻程度的不公平、对一方的偏向,并不会导致合同被撤销。
由专业律师拟定的动迁房买卖合同,自然会规避开《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所有情形,确保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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