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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拆迁安置房子卖贱了,卖家称无权处分要求拆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8-2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5年前拆迁安置房子卖贱了,卖家称无权处要求拆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案例析】

1、2004年,包某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后,他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包某购买一套一居室回迁房。

2、包某委托某房屋中介机构,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此时,该回迁房仍处于建设施工阶段,包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4、后来,在钱某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包某以自己卖房当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无权处行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时,房价已上涨了不少。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析:“无权处行为”是指无权处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的权利标的(如房屋)进行处的行为,如果事后经权利人追认,则该处行为有效;如果事后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处行为自始无效。

就本案而言,包某虽然当时还未取得该回迁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有《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包某在取得产权后,协助钱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就是包某取得房屋产权),当条件成立时,该合同就应当生效。现在此条件已经成立,钱某也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包某再以自己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为由,要求认定所签合同无效,理由不足。因此,法院对包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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