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
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808室,联系电话:15800502572;
被告: ,男,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告对闵行区 村 号5 室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
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原告名字添加到产权登记薄上;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位于闵行区平南一村 的房屋,婚前由被告承租,在结婚后,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相关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诉请。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一,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证据:
1,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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