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实际出资人与产权登记人不是同一个人房屋应归谁所有-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案例】甲名下的房产,实为乙方出资购买,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产权归属?
在不动产物权方面,已经进行登记的物权即经法定公示表征的物权,为法律物权,法律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未经登记,但为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事实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真正权利人。当事实权利人与法律权利人并非一人时,即公示的物权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物权人。当两种物权发生矛盾的时候,法律该保护哪一种物权?如果不对事实物权进行保护,则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对事实物权加以保护,则又该如何协调与法律物权的关系?
物权属于对世权,权利人对物权具有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经过公示的物权具有绝对的公信力。公示的方式,不动产依登记为准,动占依占有的交付为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使当事人合法取得物权能够对抗其他一切人,法律推定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和具有所有权外观的占有人就是正确的权利人。这种推定必然使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人排除在权利正确性推定之外,因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事实权利人行使相关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除非该物权已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地取得,这便是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冲突。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当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时,如果法院查明实际出资情况,法院最终会根据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对事实物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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