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彭先生早有买房的意思,但因为房价高的原因,一直没有出手。最近在广告中发现一处房产的价格比较便宜,一打听,这是一处拆迁安置的期房。具体情形是,某村改造时,一村民按照拆迁安置合同获得所有补偿面积后,尚有6平方米没有解决,根据约定,该村民可以获得剩余拆迁安置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超出6平方米的部分还可以以比市场价优惠的价格购买。于是该村民想将这一权利有偿转让,但因为房子是期房,还没有房产证,彭先生心里不是很踏实,他想知道这样的房子可不可以买?
彭先生想要购买的不是一个物权,而是一个债权,就是所谓的优先优惠购买权。这种买卖看似合算,但里头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开发商的房子可以优先卖给被拆迁人,但彭先生想获得这种直接购买的权利,需要得到开发商的认可,假如开发商最终不认可,合同就难以履行。其次,拆迁安置房的性质难以确定,是不是集体产权?可不可以办理独立产权?如果贸然购买,说不定会给将来入市交易带来风险。所以,单律师建议,购买此类房产,千万慎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