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000年,林女士在四方区买了一套拆迁安置的房子,因为当时房子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林女士与原房主方某签订购房合同时,将拆迁安置共有人张女士的名字也签了进去。合同签订后,林女士拿到钥匙,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很快入住。2004年,房产证办下来了,林女士找到方某,要求按合同进行房产过户。但方某却提出来,因为该拆迁房还有两个共有人,由于他们不同意过户,所以之前与林女士签订的合同应该无效,并要求林女士退房。林女士觉得自己按照正常渠道买的房子,已经住了6年,还投入资金进行了装修,怎么能说退就退呢?
律师支招: 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所以此案中,如果林女士可以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购房行为合理合法,其交易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 TAG: 上海房产 律师 反悔 拆迁 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