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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答上海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如何分割?-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3-1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则不能再次取得, 这与同住人的权利是相区别的同住人如果已在本市其他公房中取得过拆迁弥补款。而承租人只要同时是两处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则可在每一处都取得拆迁弥补款。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上海公房的拆迁弥补款应当如何割? -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一、公房的拆迁弥补款应当如何割?

会涉及到对拆迁弥补款的割, 公房在面临拆迁时。那么,哪些人有权割哪些人无权割呢?根据上海的规定,只有 “ 同住人 ” 和 “ 视为同住人 ” 才有权割。

1 同住人 ” 有权

同住人是指 “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按上海高院的规定。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同住人 ” 必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也就是说。即第一:户口 ” 第二:一年以上 ” 第三: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 第四: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

上海高院所定义的同住人 ” 与上海市房地局对 “ 共同居住人 ” 定义是不一致的共同居住人 ” 指 “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卦租赁关系时, 由此可见。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2 以下四类人也被视为 “ 同住人 ” 也有权割:

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弥补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弥补款的份额。

也是同住人,   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 “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 户口 ” 和 “ 居住未到一年 ” 而不管是不是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 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弥补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弥补款。

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2 本市无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

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 根据这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规范是三条 “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 因结婚而居住 ” 和 “ 居住满五年 ” 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 3 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形式上有点象 “ 空挂户口 ” 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因为 “ 家庭矛盾 ” 或 “ 居住困难 ” 等原因 “ 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 “ 取得福利性房屋 ” 当然, 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如果涉及诉讼的话,否因 “ 家庭矛盾 ” 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 4 房屋拆迁时。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 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维护。

 

无权得拆迁弥补款? 3 哪些不能视为同住人。>

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1 将本来享有的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奖励。>

比如将安排房出售或未将弥补款购房,  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奖励。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

因此无权再享受。    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

3 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弥补款

因此无权再将享受。    1 道理是一样的因为已被安置过。>

 

二、公房内的未成年人问题

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弥补款适当多     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协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割房屋拆迁弥补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协助而取得。

 

未成年人不与父母住在一起, 因为读书等原因。而是居住在亲戚处,如果这种居住是协助性质 ” 所谓的协助性质可以理解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居住的那未成年人就没有权利割拆迁弥补款,如果不是基于 “ 协助性质 ” 比如未成年人自小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而爷爷奶奶死亡后,叔叔成为承租人后也并未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则可以理解为不是基于协助性质。当然如果双方有过约定,则按约定来处理。

 

三、拆迁弥补款如何配的问题

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割的原则割。这个问题上, 承租人 房卡上登记为承租人的人 同住人之间。承租人并不享有比同住人更多的权利。但有下列特殊情况:

1   可以酌情多

缺乏经济来来源, 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且按均所得的弥补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弥补款均有权主张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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