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并长达二十年之久,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产权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主张? ...
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影响原同住人的居住权...
系争房屋是按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即“94方案”)购买的,产权登记于陶父一人名下,根据 “94方案”相关规定,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
按照94方案购买产权房屋,承租人、同住成年人等均应成为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如果产权仅登记于一人名下,其他共有人可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确认产权共有。关于售后房屋的共有形式,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房屋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房屋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 ...
售后公房买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影响原受配人的居住权 案件委托钟涛律师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此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后续,通过调解,由爷爷出资购买下了李某的居住权,李某对此比较满意。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 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万一房产不能要回来,那么可以要求分割卖房所得钱款的。 ...
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
谁出资,谁受益,产权登记为主,购买时间为辅。这就是婚姻法立法的价值导向作用,鼓励大家依靠劳动所得,而不是一味的看中物质条件才结婚,努力奋斗才是社会的主流价值。 ...
房屋为多人共有的现象在生活中较为普遍,通常情况下各共有人能够和平相处,但是在共有人因继承、离婚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往往要求对房屋的各个房间进行分割。本案一、二审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所依据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一审以各房屋能否在物理上区分开来为标准,即构造上是否独立;二审则在此基础上,再附以分割后的房屋能否各自进行产权登记等严格标准。 ...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无论婚前婚后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但是出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一些。如果另一方根本没有出资,那么可以按照10-30%的份额来分割确定。 ...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 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 ...
由于房价过高,大部分父母给子女买房时,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原因,会决定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也会有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名下的情况。因此,下面也分情况为大家分析一下,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
h3迟延1年交房开发商被判支付22万违约金/h3 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一年才交付房产,且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一气之下,将开发商...
钟涛律师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处理协议的,可以将房产归为产权登记一方,剩下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 ...
购买拆迁安置房拒不配合过户,法院裁定强制过户委托代理人:钟涛律师,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xxx,男,19xxx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依法将x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弄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xxx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下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上诉案例可知,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实规定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但是实际生活中还有写情况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三,办案就是一例,除此之后还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一等法院规定,都可以作为案件审判依据。 ...
杨女士,美籍华人,年近五旬。来沪期间结识自己的恋人小周。小周,年过二十。两人相识后一见如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为坚持这种恋爱并共同生活,杨女士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小区某物业。限于购房政策的限制,外籍认识只能购买一套房屋,故本案系争房屋登记在小周一人名下。...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现在限购令下,很多家庭面临此类情况,想购房,但是不能登记在产权证上,签订购房协议吧,又太伤感情,怎么办呢?是否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早就注意到此类情况,并且标准比较明确。房产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但是不是唯一,不能更改的,如果有证明标准产权证登记失误,或者由于政策现在等原因,房屋实际所有权发生变动,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变。 ...
售后公房的产权问题 “九四方案”指的是按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购房的方案,九四方案是对这个规定的简称。九四方案在产权登记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当父、母、子都有资格购房时,九四方案规定产证只能登记为一个人,其他人不能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这为日后的纠纷设下了隐患。因为公房是国家给予的福利,而不是仅给家庭成员中某一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权人擅自将房屋出售或抵押,就不会受到其他共有人的约束,但实际上按九四方案购买的产权应由家庭成员所共有。 ...
本案中,因此。张女士不能再主张继承其原本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限于“94方案”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售后公房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