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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另一方名下如何分割?

时间:2011-11-2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案情简介:

女士,美籍华人,年近五旬。来沪期间结识自己的恋人小周。小周,年过二十。两人相识后一见如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为坚持这种恋爱并共同生活,杨女士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小区某物业。限于购房政策的限制,外籍认识只能购买一套房屋,故本案系争房屋登记在小周一人名下。

女士因工作在美国,故终年居住美国。休假期间回沪和小周共同生活。经过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割系争房屋时发生争议,杨女士遂诉至普陀法院

原、原告主张:

原告请求确认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迁出系争房屋。

原告请求系争房屋为共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原告共同选址、共同签订买卖合同等行为,标明系争房屋是原、原告双方的共同意思;但原告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原告并未实际出资;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15%弥补金。

律师点评:

原告庭审辩称该房屋系原告赠与,但根据原、原告当时签订的协议可知系争房屋是双方共同选址、共同签订合同等行为,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另,根据当时的购房政策,及实际出资情况,该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证据占优。根据审判实践,可考虑给予原告10-30%弥补。

 

. TAG: 恋爱同居 分割原则 出资比例 离婚律师 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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