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男女双方离婚,女方将房子转卖给甲,现男方提出诉讼想要回房子,甲方可有胜算?
【 上海著名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从该条可知,如果受让人有理由相信转让人有权处分房产(不管实际有无处分权),没有恶意患通,又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房产,并将房产进行了变更登记,那么就很难要回房产。但我认为如果在房产变更登记时,弄虚作假,违法进行了登记,还是有可能会要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 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万一房产不能要回来,那么可以要求分割卖房所得钱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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