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目前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因土地性质的不同分为两大类:(一)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生产、经营用途房屋,根据规定,补偿对象为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补偿安置方面,除可获得按房屋重置价格计算的补偿外,还应包括以下三项:(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其中,根据市房地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厂房、店面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400元。
拆迁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根据规定,补偿对象仅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房屋的承租人并未包括在内。虽然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不算被拆迁人,但如果产权人不能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补偿达成一致的,则产权人只能选择实物补偿,即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一般来说,承租集体土地上的厂房被拆迁,承租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协商,要求获得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可以上述三项作为参考依据。另外,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规定,集体土地上厂房、店面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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