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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可否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2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被拆迁人可否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上海房产律师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当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又疑问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拆迁人组织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估价的一句、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进行咨询答复,如果评估机构说明情况后,被拆迁人仍然对评估结果又疑问的,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两个评估单位的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估价结果误差范围时,被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及各界代表参加的辩论会,由两个估价机构进行答辩,由专家组最终裁定哪一个结果更准确。 



拆迁安置公告中的内容是否应作为安置补偿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产权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各省市的拆迁管理办法也要求将安置方式予以公告。对此公告公布的安置补偿方式应理解为一种合同要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拆迁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给出搬迁安置补偿公告说明补偿原则、办法和安置办法及房屋补偿的具体价格,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这就形成了一种合同的要约,被拆迁人接受要约合同即成立,双方之间的合同具备了合法性受法律保护及约束;被拆迁人不接受要约认为其条件过低可通过与拆迁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如果未能达成新协议,则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若对裁决内容不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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