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条可以看出,承租人不是被拆迁人,不能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享有被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利。
2、承租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仍然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主张自己的权利。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因此,如果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他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都可以;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调换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该条规定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利而设定。 . TAG: 上海房产 出租人 律师 合同 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