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是谁-上海房产律师
如果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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