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详见附录4。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但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的,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区县 等级 区 域 范 围 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系数 徐汇 A 华山路以东、肇家浜路以北 / / B 华山路以西、肇家浜路以南、凯旋路以东、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一路、中山南二路以北 / / C 凯旋路以西、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一路、中山南二路以南、龙华港以北、沪闵路西北 4000 20% D 龙华港以南、沪闵路东南、淀浦河以北 3100 20% 普陀 适用于2004年上半年、下半年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A 原长征镇(集体土地)地区 2230 / B 桃浦镇(集体土地)地区 1140 / 杨浦 五角场镇和殷行街道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 2800 1400 浦东新区 本通知从 A 花木(内环线内) 2400 450 B 花木(内环线外)、北蔡(川杨河以北) 2100 450 C 北蔡(川杨河以南)、金桥、三林(外环线内) 1950 450 D 三林(外环线外)、张江、高行 1500 500 高桥、高东、川沙、唐镇 1350 500 E 曹路、机场、合庆 1180 500 宝山 本调整内容自 A 高境、大场(原祁连除外)、庙行 2713 400 B 凇南 2430 400 C 大场(原祁连) 1799 400 D 杨行(含原宝山镇全部)、顾村、月浦(原盛桥除外) 1799 350 E 罗店、月浦(原盛桥) 1246 350 F 罗泾 1167 350 G 长兴、横沙地区 930 300 符合易地建房条件选择易地建房安置 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