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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怎么成了遗产-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时间:2010-7-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拆迁款怎么成了遗产-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客户咨询】
薛大某和薛甲某系父子关系,两人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一套私房内(产权人为薛大某),因薛大某年迈,一直由薛甲某照顾其起居。2002年时,薛大某因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居委会指定由薛甲某担任其监护人。2006年年初,该处房屋所在地区实施拆迁。拆迁单位和薛甲某签订了拆迁协议,薛大某和薛甲某共得拆迁款80余万元。拆迁后不久,薛大某去世。此时,一直断绝来往的薛大某的二儿子薛乙某突然出现。薛乙某称80余万拆迁款系其父所拥有的房产被拆迁而得的拆迁款,应属遗产,要求兄弟两人平均割。薛甲某认为该笔拆迁款系薛大某生前已处给自己的财产,不能认定为遗产,不同意薛乙某的主张。后薛乙某诉讼法院。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在私有房屋拆迁时,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被拆迁人薛大某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法由其监护人薛甲某代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这并不能改变该笔动迁款的性质,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归被拆迁人所有,所以这笔动迁款应属于被拆迁人薛大某个人所有。而薛大某在得到该笔财产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存在处该笔财产的可能,所以这笔拆迁款自始至终都是薛大某的个人财产,薛大某死亡时,变为其遗产。 
  面对薛乙某要求平均割遗产的要求,薛甲某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理由。因为其一直承担着抚养被继承人薛大某的义务,而薛乙某却是“失踪”多年,完全没有履行其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配遗产时,可以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配遗产时,应当不或者少。所以薛甲某完全有理由要求自己得到遗产的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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