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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时间:2010-7-1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刘先生将自己拆迁安置后所得的一套房产作价24.8万元售给了茅先生,但是事后他又反悔了,为了讨回房产他以拆迁安置房属于法律上不得转让的房产、且出售这套房产没有取得共有人的同意为由将茅先生告上了法庭。9月1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诉称,2006年12月30日,他和茅先生就其将所有的位于华通花园的一套安置房出售给茅先生的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同时让其他房屋共有人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约定,刘先生将房屋转让给茅先生所有,茅先生支付购房款248500元。随后,茅先生向他支付了房款238500元,他将房屋交给茅先生居住。

由于他是在事先没有征得家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让家人在协议上签的字,违背了其他所有人的意愿,且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属于不得转让的房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茅先生搬离该房屋,诉讼费由茅先生承担。
而茅先生则认为,刘先生一家当初出售这套房屋完全是自愿的共同行为,并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经过了苏州市一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见证,该合同完全合法有效,因此要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刘先生的家人别都在协议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故该协议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先生所说的双方买卖的房屋系农村拆迁安置房,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属于法律上不得转让的房产法院认为,虽然双方买卖的房产至今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房,是必然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有效。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先生承担。
点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城市居民,而且手中掌握了很多拆迁安置房。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地段相对比较偏僻,而且两证的办理需要滞后一段时间,所以安置房的价格也比商品房的价格便宜很多,受到许多购房者的青睐。但是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升,拆迁安置房的价格也跟着水涨船高。在高额的经济利益面前,许多已经出售的拆迁安置房的房主贸然选择了违约,因为他们手中还握着两张王牌??房屋的产证,也因此衍生出许多的诉讼纠纷。因此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慎重选择,而售房者也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免后悔莫及。
 够房者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关键看合同如何签署,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做到既合法又能确保对方不敢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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