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一种受到政策调整的民事合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各自负有义务各自享有权利。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的拆迁法律规定,该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该协议共有产权补贴属于特定的共有产权人所有。上海新城公司在张先生一家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除了向全体产权人履行协议外,有理由拒绝部分产权人提出的付款要求。
【案例解答】
案例:陈男和廖女2003年结婚,200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陈男起诉离婚。双方对财产发生了争议,因陈男婚前有一套房产,2005年该房屋拆迁,陈男获得拆迁补偿款120万元。对此廖女认为该120万元是婚后取得的,应该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而陈男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所以拆迁款应属于个人财产。
【钟涛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看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来源综合地予以认定。在本案中,陈某与廖某共同居住的房屋是陈某婚前自行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该补偿款的获得是以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对陈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只是将他的房产转化成为了货币形式,120万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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