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一、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下面几种情形不能施行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一、行政裁决的受案范围。
《规程》第二条明确了行政裁决的受案范围: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期限、过渡方式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决;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受案范围,第八条列举出了几种除外情形,即以下纠纷不属裁决范围: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如对许可证合法性有异议,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类纠纷应当到人民法院以民事纠纷立案并审理),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重复申请裁决,应当依法申请复议或以裁决部门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4、房屋已经灭失的;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程序
《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该规定能让裁决部门通过听证更充分、更全面的了解具有共性的主要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也便于双方当事人沟通,消除分歧,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规定回避程序
回避程序,是公正、公平的必要保障,是避免徇私枉法的基本措施。回避程序在三类诉讼程序中都有规定,现也做为拆迁裁决程序的基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该规定在《规程》第十一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四、强制拆迁受到更多限制
强制拆迁是拆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而且在实践当中,拆迁人野蛮强迁、违法强迁,给被拆迁人带来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现《规程》有针对性的对于强迁程序,规定了诸多限制。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强迁需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裁决,强迁前,必须有迁拆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双方的纠纷,依法做出的行政裁决书做为强迁的首要法律依据。
2、听证前置,强迁前,必须邀请包括拆迁当事人代表在内的有关人士,对强迁依据、强迁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进行听证;这意味着,对裁决的部分内容进行二次核队,对强迁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3、集体讨论通过,强迁前,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方能向政府申请行政强迁申请,不是某个人自己就可以决定的。
4、补偿金及安置用房及时到位,强迁前,拆迁人必须按照裁决内容将补偿金或周转用房落实,并且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允许拆迁人随便找个房屋应付。
5、补偿资金的提存,对于被拆迁人拒收补偿资金的,拆迁人应当将资金提存,保证裁决内容的落实。
6、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强迁前,必须对被拆房屋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防止房屋灭失给被拆迁人带来的不利因素。
7、提前15日通知,强迁前15日,必须通知给被拆迁人,使被拆迁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同时也是给被拆迁人自觉搬迁的最后一次机会。
8、现场见证,强迁当时,必须有街道办事处及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在场见证,监督强迁执行部门合法强迁;并有公证人员将房屋及室内物品做证据保全工作。
综上八个条件,是强迁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否则相关的工作人员将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关行政、民事甚至于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