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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之后的公房买卖纠纷-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5-2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钟涛律师按:上海市法院做判决:公房的同住人在没有实际入住且在外边配了一套公房的情况下,任然判令在未经同住人同意,公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因源于系争公房的来源是基于私房拆迁的安置房。
 

【案例】

    秦家兄弟早先与父母同住于本市宋家宅的私房,1990年私房动迁,被配安置在本市乐山路一套22平方米的公房,户主是兄弟俩人的父亲,兄弟俩人都是这套公房的同住人,其中,秦弟是私房动迁安置人口之一,他在1991年将户口迁入乐山路该公房。1994年秦兄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办理了购买长乐路公房的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户主秦父名下,2001年后秦家父母相继过世。由于对该公房产权发生争议,秦弟将秦兄等告上法庭,以其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房屋的购买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被告秦兄等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共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庭审理时,原告秦弟陈述自己在私房动迁之前曾得单位公有住房一套,并一直居住在单位所公房内。
 
法院判决】
    法院并没有依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死板的认定秦弟不属于同住人,而是考虑了在拆迁安置的时候,秦弟也是安置对象之一,理应对公房要求自己份额,且秦弟已把户口签进系争房屋中,秦弟没有实际居住时因为房屋面积过小,而搬出去居住。认定了秦弟的同住人资格,即有购房资格,因此以“购买公有住房应当取得所有同住人同意”判令公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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