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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安置房交易流程及法律风险防范-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5-2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拆迁安置房交易流程及法律风险防范-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陈某说明了法律风险,与陈某沟通确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作出交易架构安排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审核、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并协助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手续。最终,本次交易顺利完成。

    【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风险

    1、卖方卷款潜逃的法律风险析。

    (1)买方可依据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房屋并依据判决书直接办理交接及过户手续;

    (2)买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缉拿归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2、卖方“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析。

    “一房二卖”的司法处理:

    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房屋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均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其中一份合同的买受人已实际入住占有标的房屋的,实际入住的一方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份合同中的房屋已进行了产权登记,而另一份合同中的房屋没有完成登记的,一般应确认已完成产权登记的一方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一份合同中买受人已完成产权登记,另一份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交付占有的,确认已完成登记的一方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卖方“一方二卖”而未能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2010年3月14日至 2010年6月14日间卖方将房屋抵押的风险析。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如果买方房地产权属证书保存在中介或买方出,则卖方无法再行设定抵押,但卖方在媒体公告挂失房产证后再行补办房产证的除外。

    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修订)

    4.3(以房地产设立抵押权的登记)

     4.3.1以房地产设立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4.3.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修订)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产登记机构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要求补发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权利人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4、房屋过户前因卖方对外债务被查封的法律风险析。

    因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前,买方尚有70万元房款未支付。如果卖方对外债务低于70万元,买方可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债权人解除查封并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如果卖方对外债务高于70万元,买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该房屋并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定金及房屋差价损失。

    5、其他法律风险析。

    (1)合同有效性风险。

    合同经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字后即生效。

    (2)延迟交房、过户、迁移户口的风险。

    可以约定较高违约金,并保留2万元房款待所有手续办完后支付。

    二、风险防范措施

    1、预告登记。

    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窗口、业务受理窗口、总值班室当面咨询、沟通,登记机关拒绝对取得产证未满五年的配套商品房进行预告登记。

    2、过户前买方设立抵押权。

    因上海房地产管理政策不允许房地产权利人在配套商品房初始登记满五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允许以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合同对标的房屋设定抵押权,但允许以借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形式对配套商品房设立抵押权。

    以借款转房款的形式设立抵押权的防范效果析:

    卖方仍可卷款潜逃、仍可签订多份买卖合同、仍可设定抵押、仍可被查封,但买方在拍卖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3、代为保管产证。

    4、资金监管。

    5、尽可能提前交房、过户。

    综合以上析,前述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各类风险是购房商品房同样会遇到的,差异就在于购买该拆迁安置房会多出三个月的风险期。

    为确保该三个月内的资金及交易安全,经与陈某多轮沟通,本律师决定采用借款抵押转房款的方法进行处理并作出交易流程安排。

    【交易流程安排】

    1、 2010年3月14日,买方、中介、卖方三方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买方支付定金5万元;

    2、 2010年3月21日,买方、卖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款收据》、《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买方支付65万元;

    3、买方选择一家银行申请贷款(一般银行会让买方递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材料、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然后进行审批);

    4、 2010年4月3日,买方支付39万元,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2010年6月14日,买方、卖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及过户手续;

    6、 2010年7月14日,卖方腾房并将钥匙交给买方;

    7、 2010年7月15日,买方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银行放款68万元到卖方账户;

    8、 2010年9月15日前,卖方将户口迁出房屋,卖方支付余款2万元;

    9、交易结束。

    【所需相关文件】

    1、签署文件清单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材料清单;

    2、《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填写内容澄清;

    3、《补充协议》;

    4、《收款收据》;

    5、《借款合同》;

    6、《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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