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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售后公房,产权人是我外婆,我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屋处。请问,若房子进行拆迁,我有权分得动迁款吗?

时间:2010-3-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我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售后公房,产权人是我外婆,我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屋处。请问,若房子进行拆迁,我有权得动迁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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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据你所述情况来看,你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产权房,房屋所有人是你外婆。由于对私有住房进行动拆迁时,补偿安置的对象是房屋所有人。因此,你无权得拆迁补偿款。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3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你外婆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给予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是归属你外婆所有。
  另外,你现在居住在外婆拥有产权的房屋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拆迁私有住房的规定,1、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2、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拆迁私有住房,如果该房屋未出租的,安置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人;如果该房屋是按市场方式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不能协商解除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安置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即拆迁私有住房时,房屋承租人是不能作为直接安置补偿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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