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区A处房屋是朱老先生承租的公有住房,长期以来由朱老先生夫妇和儿子一家居住,另有两个女儿住在他处。2004 年A处房屋动迁,此时该房屋内有四个户口,即朱老先生和儿子一家三口。动迁的相关事宜都由老先生的儿子代为办理,整个动迁共得补偿款约68万元,安置人口为四人。当日,朱老先生的儿子又以朱老先生(乙方)的名义与某不动产代理公司(甲方)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乙方以总价59万元购买本市B处房屋,产权人为朱老先生的儿子一家三口。
朱老先生于2005 年5月8日去世。两个女儿认为动迁补偿款中四分之一是属于父亲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由三个子女平分。
那么什么是法定继承呢?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嘱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朱老先生的生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其的份额完全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朱老先生的儿子称,父亲生前曾多次表示房屋动迁款和分得的房屋均赠与自己,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不能证明存在遗赠。在朱老先生未留有遗赠或遗嘱的情况下,对朱老先生遗产的继承应适用于法定继承。又由于朱老先生的妻子徐老太早于朱老先生过世,所以朱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三个子女。朱老先生的儿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期与朱老先生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可以适当多分的,但朱老先生的儿子不能以此对抗,将全部房屋补偿款据为己有,朱老先生的其他两个女儿作为继承人,对属于朱老先生的房屋动迁款是有继承权的。
像这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要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一方面被继承人可以在身前立下遗嘱,指明遗产分割的方式;另一方面,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应当遵守遗嘱和法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遗产继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纠纷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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