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拆迁时,经营者、承租人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1、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十四的规定,关于停产、停业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适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居住房屋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承租人可以得到的补偿还包括: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的费用,无法搬迁的资产重置费用,设备安装及调试费用,公司搬迁的费用,包括搬家费用及相关手续变更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