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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时间:2009-12-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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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公有住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割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权,而动迁补偿也是根据政策对使用权给予补偿。

    首先,你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割动迁款,要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是否把你丈夫作为应安置人口予以安置。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因此,你丈夫应当可以作为安置人口得到安置。如果拆迁人已经把他作为安置人口,那么,他享有要求割动迁款的权利;如果没有,那么你丈夫可以根据《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2000]687号文的相关规定,与拆迁人交涉或者直接起诉拆迁人要求依法安置。

    其次,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对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可以酌情多。实践中,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多,奖励费和搬迁费的补偿属于实际居住在公房里的人,帮困和重病补贴属于特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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