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和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和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动迁安置人员对于动迁安置房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若该安置房为多位安置人员而建,则多人对该安置房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对外出租该安置房时应获得多人的一致许可。某一安置人员擅自出租安置房,会侵害其他安置人员对该房的合法居住使用权。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 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万一房产不能要回来,那么可以要求分割卖房所得钱款的。 ...
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 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 ...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案中刘某取得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何某共同购买的,而该案中的夫妻并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显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
此类房屋未满三年能否买卖或未满三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是很多人担心的问题。首先此类房屋虽然是动迁安置所得,但该房屋的产权是明确的,并且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性法规对此类房屋的的转让、出租有强制性限制。对于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产权人享有《物权法》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是否要由人民法院先解除轮候查封,登记机构才能协助执行? 从实际操作来看,如果让人民法院先解除查封,再由登记机构协助执行,反而会产生一些问题。主要是从法院解除查封到登记机构完成转移登记,中间还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间隙。如果在这段时间间隙中有其他法院要求实施查封,或是轮候查封的法院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中关于“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这一规定,将该房屋转为查封的,登记机构反而很难解释清楚。而直接按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就消灭了这一时间间隙。...
张灵甫是抗日名将、国民党军著名将领,其妻王玉龄亦是民国一代名媛。王玉龄声称1945年两人结婚后,张灵甫曾在南京购买一栋房产并赠与她。后张在孟良崮战役战死,王迁往台湾,该房一直由政府代管。改革开放后,王玉龄托人向南京市相关部门索还此房,但之后房屋被拆;随后近30年间多次要求补偿,至今也未得到满意结果。 ...
购买拆迁安置房后房东加价,法院判决强制过户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则。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当事人真实合意,内 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被告取得了产权人为其一人的房地产权证。原告出于 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被告是系争房屋的完全所有人,原告已按约支付了系争房屋的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属于 善意、有偿取得房屋,其对系争房屋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财产的权益为双方共同共有。 共有是个物权法上的概念,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拿房产来举例,载明在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未特别在备注栏注明各自对房产所占的比例,则所有权利人均共同共有该房产,对共有房产的全部享有所有权;但房产证的备注栏如有注明各权利人对该房产持有比例的,则各权利人按照载明的比例,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
夫妻拥有父母公房,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曹先生和汪女士结婚后一直在外面租住房子,汪女士的父母在本市有一处使用公房,一直由其父母居住,因为汪女士的父母年岁已高,想去乡下大女儿处安享天年,临走时把公房承租权让给汪女士,并办理了承租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承租人变更为汪女士。事后,该房屋适逢房屋买卖政策,汪女士和曹先生就以15万的价格买下了该使用公房,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为汪女士的名字。两年后,汪女士和曹先生协议离婚,但是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纠纷,该处房产现在市场价为50万元,汪女士坚称当初之所以能以15万元买下该房产,完全是由于系争房产是父母所承租的公房缘故 ,不同意按照市场价分割房产,应该以当初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的一半分割,而曹先生不同意,坚称按照市场价分割。...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公房租赁与普通的租赁不同。公房承租权没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又具有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的性质。所以,当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的近亲属等仍可对该房屋享有承租权益。就上海市而言,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
公房确认居住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居住权。理由如下,首先,原告的户籍在该房屋内。其次,原告从出生之日起就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又,原告多年来一直负担此房的租金等费用,且原告在外也没有住房,故按照公房相关政策,原告应为此公房的共居人,对该公房享有居住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二手房交易房屋产权的真实清晰最重要一是买房前,首先要弄清楚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弄清楚房屋的权属,确保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伪造的,其次搞清楚是否有产权纠纷。 二要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产部门是不是真实的,看清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有房。一定要弄清原单位是否同意出售该房屋。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变卦后,如何确定新承租人影响到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优先承租权;若共同居住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据此可知,公有居住房屋新承租人的确定中,本市常住户口这一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让位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
94方案没有户口打赢房屋确权官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虽然没有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作为该房屋的分配安置人员和出资人,应享有该房屋的产权,遂判决该房屋归李女士和其父亲所有。 ...
如果江英的母亲在去世前未留有将房产指定为只归江英本人所有的遗嘱,则江英在其与郭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应首先就遗产分配完毕后,方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根据这个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公房(不管是单位分的还是父母留下的),只要婚后买下了产权,就算产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房屋的产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