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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公房94,95方案有何区别

时间:2011-10-28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一、 关于九四方案

    “九四方案”指的是按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购房的方案,九四方案是对这个规定的简称。九四方案在产权登记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当父、母、子都有资格购房时,九四方案规定产证只能登记为一个人,其他人不能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这为日后的纠纷设下了隐患。因为公房是国家给予的福利,而不是仅给家庭成员中某一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权人擅自将房屋出售或抵押,就不会受到其他共有人的约束,但实际上按九四方案购买的产权应由家庭成员所共有。

    199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有五类人可以要求确认为房屋产权的共有人,这五类人是: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

    二、 按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时的未成年同住人,可否确认为房屋的产权人?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的同住人不具备购房的资格,也就不能确认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三、按九四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

    如上面所说,按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有五类人都可以要求确认为产权的共有人,但如果这些人在生前没有提出要求,这种权利能否继承?根据目前上海法院的规定,如果生前没有主张这个权利,应认为对房屋产权归属于登记人名下无异议,因此人继承人不能再主张。

    由此看来,上海高院对五类人可以诉讼时效内主张产权的规定仅是对九四方案的补救措施,有资格确认的共有人如果在购房时并不想放弃权利,但限于规定又不能登记为共有人,那应当在生前及时起诉,以法律文书的方式要求确认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如果在生前没有起诉,可以认为他放弃了这种权利。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是有明确的产权,对还没有经过确认的产权是不能继承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不能主张继承。

    四、婚姻关系期间购得的售后公房登记为一方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根据这个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公房(不管是单位的还是父母留下的),只要婚后买下了产权,就算产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房屋的产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割。

 

售后公房产割办法
    大部售后公房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下来的,而且购买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不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呢,也不尽然,因为使用权房也是有一定价值的,使用权房是可以交换的,而且产权所有人是不能收回的,因此割时应当适当考虑这部价值,具体而言根据使用权房取得方式不同,割时按照下面的方案处理
(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二)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价值按共同财产割;
 (三)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割处理。
六,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使用权
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共有住房,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归承租一方居住和使用的,但是出现下面的情况时,夫妻双方均可以租住。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根据上述具体情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居住该房屋,一般法院在判决时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归一方使用,而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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