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补偿款所含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动迁,经过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认定,婚前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平均分割。 ...
善意取得,通俗地说,指某人在有偿取得财富权时出于善意,依法取得了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制度,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维护交易平安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司法界所普遍接受。 ...
房产证是老公的名字,而且是婚前财产,如果丈夫去世,房子归谁...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的行为效力认定。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人完全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是物权的基本特征之一。赠与作为一种处分方式,理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但是,任何民事行为,都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法律存在就失去了固有的功能了。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进一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有效,那么,无异于鼓励人们好逸恶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这种情况算是夫妻共同房产还是一方财产? ...
1、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子女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2、但是如果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副夫妻共同财产 ...
购房人签约时已明确得知该房为共有,理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参与签约,以确保合同有效。然而事实上购房人却对签约人代签他人名字一事视而不见。在此情况下,怎么能认定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呢?购房人存在明显过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在此情况下,合同能被认定有效,则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售,侵犯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行为将不能被有效遏制,将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夫妻共有。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夫妻双方可以持房产证、结婚证、身份证、夫妻财产约定书共同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 ...
现在规定非常明确,这一方不但可以分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还可以分得这部分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刘春莹律师谈到,该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合理,将促进夫妻双方同心协力共同为家庭做贡献。 ...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婚后所得财产没有特别指定归谁,那么就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赠与、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赠与合同明确记载只给夫妻一方。...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应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与女同事有同居关系,现在感情破裂,财产怎样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解除即可。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约定财产制。只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双方对该房屋这一夫妻特定的财产已经有了事先约定。因为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房产登记机关是不可能注明房产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自然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这就提醒我们:夫妻婚后购房如果注明了房产份额,那么就会按照房产份额分割,除非一方提出反证。而如果产权人记载于一方名下,则在双方事先没有明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摘要: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如何处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