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里的承租人,听起来像个头衔,真到了要变的时候,一家人能争得红眼。李阿姨家这桩事,把承租人变更的讲究,演得活灵活现。
先说承租人是个啥。公有住房不是你的产权房,你是向公家租房住,租房合同上的户名就叫承租人。九四方案房买下之前,它就是公房,户名是老李。后来虽说买成了售后公房,但老李走了,家里人还惦记着承租人这层关系,是因为牵涉到后续一系列权利。
李阿姨的丈夫老李,是这套九四方案公房的原始承租人,也是购房时的落名人。老李前阵子突发疾病走了,没立遗嘱。丧事还没办利索,大儿子、二女儿,连李阿姨自己,都盘算着把承租人变到自己名下。
这里有个坑,很多人搞反了。售后公房买下之后,房子已经是产权房,承租人这个概念在产权层面其实淡了。但若是还没完全买断、或者买下后涉及户口、同住人权益,变更承租人仍有现实意义,尤其在动迁算人头时,承租人往往代表一户。
有人会问,老李走了,承租人是不是自动归老伴?没那么顺。按上海公房管理规定,承租人死亡,应由其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承租人,协商不成,公房管理单位才按一定顺序指定。这顺序一般是:配偶、子女、其他同住人。
李阿姨觉得自己是老伴的配偶,理所当然该她当。大儿子说我是同住人,户口在房里,长期居住,该轮到我。二女儿虽出嫁,但户口没迁,也跳出来要争。一家三口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
我的看法是,变更承租人看的是「共同居住人」这四个字,不是谁嗓门大。共同居住人得满足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他处无房。李阿姨一直住着,当然算。大儿子住着也算。二女儿出嫁后实际没住,得看她婆家有无房,若他处有房,共同居住人资格就悬了。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老李若在世时立个书面说明,指定由谁接承租人,后面哪来这出戏。很多老人忌讳谈身后事,结果把难题甩给活人,活人一争,亲情就裂了缝。
公房管理单位指定新承租人,还有个讲究: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的配偶优先,其次是共同居住年限长的子女。李阿姨作为配偶,又一直实际居住,顺位上天然占先,她其实不用跟儿女硬抢。
有人又会问,要是李阿姨自己也有房,还算共同居住人吗?关键看这套九四方案房是不是她主要居住地。若她长期住这儿,他处虽有房但非常住,一般仍认共同居住人。但若他处住房宽裕、这儿只是挂名,公房单位可能不认。
俗语说,家和万事兴。我劝李阿姨一家,别为个承租人名头撕破脸。真要争,公房单位按规矩办的结局,大概率是李阿姨接任,儿女争也是白争,还伤了母子情分。
说实话,李阿姨这房已是售后公房,产权落的是老李一人名。老李走了,这房先走继承,承租人变更反倒成了次要。一家人该操心的,是继承份额怎么分,而不是死盯着承租人这顶旧帽子。
我给李阿姨捋了条道:先办老李的继承,房子份额由配偶和子女依法分;若房仍未完全上市,需变更承租人,则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推李阿姨为妥,儿女签字确认,去公房单位备案。
二女儿后来想通了,自己在婆家那边有房住,争承租人没多大实惠,爽快签了字。大儿子原本也想争,一听母亲顺位在先,也就服了。一家人没上公堂,省下一笔律师费,也保住了脸面。
变更承租人还有个细节,得去公房原产权单位或者现在的物业、房管部门申请,带上死亡证明、户口本、同住人协商意见书。材料不齐,人家不给你办,别空手去跑。
我常跟当事人讲,九四方案房里的承租人,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如今房子多已买断成产权房,再去纠结承租人,常常是没抓住要害,真正的要害是产权和继承。
有人问,要是儿女里有人户口都不在这房,能当承租人吗?基本不能。承租人得从共同居住人里出,户口都不在,连共同居住人门槛都跨不过,更别提接任了。这一条把很多外嫁远走的孩子挡在门外。
李阿姨后来跟我说,早知道老伴走了这么麻烦,当初买九四方案房时就该把名字写清楚,或者立份遗嘱。我回她,亡羊补牢不晚,现在把继承和变更两件事办妥,照样塌不了天。
我见过最拧巴的一家,兄弟三个为承租人争了三年,房管单位催了无数回,最后按顺位定了老大,老二老三还记仇。其实那房早买成产权房,争的不过是虚名,实惠都在继承里,白耽误功夫。
售后公房的承租人变更,和纯公房略有不同。纯公房是租的,变更关乎谁跟公家签合同;售后公房已买断,变更更多是户籍和同住人权利的确认,别把两件事混为一谈。
最后落一句实在话:家里九四方案房原承租人走了,先分清是产权继承还是承租人变更,配偶顺位在先别硬抢,白纸黑字协商好,比打官司体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