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售后公房同住人产权确认问题(赵建高律师)转帖
“94方案”共有人主张权利的时效
首先,共有人提出共有主张时即为诉讼时效起算时。如果按照《意见》,权利人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方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许多售后公房的共有人在知道并主张共有权利时可能已过诉讼时效。为此,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初衷的。
其次,共有人生前没有主张共有产权,去世后继承人无权主张共有财产继承权。2003年4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回复:“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因此,继承人也不能主张售后公房相应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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