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在解答很多关于公房纠纷的客户中,不少人都存在疑问,到底承租的公房可以由子女继承吗?如何在子女之间进行分割?钟涛律师在网络上查到相关判例,解答如下,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使用权房的公房可否继承。
【案例一】
1、张女士与李先生与1995年再婚,婚后居住在李先生承租的公有住房内
2、2007年李先生在知道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自书遗嘱将其承租的公有房屋让张女士继承。
3、李先生去世后,张女士持有遗嘱到产权单位办理过户时,被告之,李先生的子女已先后来到房产部门,不同意将该房过户到张女士名下。
4、无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房屋按遗嘱继承。李先生子女辩称公有住房不存在继承,张女士可以在此居住至死亡。
5、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中关于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应当认定有效,判决上述房屋由张女士继承(公有房屋使用权)。
【案例二】
1、方女士与郭先生再婚后,居住在郭先生的公房之中,两人共同生活了近20年。
2、2005年郭先生去世,方女士经过向产权单位申请,并花费了近两万元购得该房,成为了这套房屋的产权人。
3、但是,郭先生的多名儿女则认为这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并将方女士起诉到法院。
4、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房为公房,但是可以有偿转让,具备私有房屋的性质,应属于郭先生的遗产,方女士和郭先生的六名子女应各分七分之一。该房屋由七人共同继承,郭先生的六名子女每人给付方女士部分购买产权的费用。
《继承法》中关于被继承人财产的规定,是被继承人自己合法的财产。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经济发展,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交易,有着私有财产的属性,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因此,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有住房可以继承。在方女士与郭先生子女继承纠纷案件中,公有产权房屋的购买转产权,也为公房继承类似案例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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