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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可以买卖吗?

时间:2011-7-25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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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可以买卖吗?

拆迁安置房存在两种性质,一种是带有政府福利性质的,这类安置房主要是用来照顾拆迁中的无房户或者其他住房困难户;另一种是开发商将房屋拆迁后,赔偿给拆迁户的。

  如果拆迁安置房属于前面一种,那么就要注意当地政府规定此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条件,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就不能上市交易。比如,有的城市规定此类拆迁安置房需取得产权后5年满才能上市,就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拆迁安置房属于后一种情况,那么就没有什么限制了,可以随时上市交易。因为,这类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属于开发商对房屋被拆除者的赔偿,可以想象原来你住的房子都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没有理由房屋被拆了之后,开发商赔偿给你的房屋却要被限制交易。


所谓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从法律角度讲,不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房屋,均可以进行转让。只是第一种房屋进行买卖风险系数增大,但作为财产权益而言进行转让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拆迁安置房进行买卖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实属有效民事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物权法》也将债权和物权进行开处理,即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不因为物权不转移而变成无效合同。因此,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只要合同签订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完全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可以说签订一份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安置房买卖协议是买房人保护自己权利的关键。


由于动迁房产权的不确定性及交易周期的长期性,其风险也是很大的,必须在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将相关条款细化;否则纠纷就会在以后的时间里随之而来,动迁安置房有两种:一种是基于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享有的动迁安置房,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此类动迁安置房属配套商品房性质,受5年限制转让的约束,也就是说产证下来后在5年内不能办理过户。这种动迁安置房买卖风险极大,由于在5年内不能办理过户,如遇房价上涨,上家极易违约,如遇价格下跌,下家又会不情愿购买了,如不能在合同中对相关情况及问题给与充的预测和明确,就会导致房款交了,最终房子不是自己的。还有一种是基于房地产开发动迁而享有的动迁安置房,此类动迁房在上海本地没有什么限制,在产证下来后可自由上市交易,相对来说风险要小一些,但仍然要在买卖合同将相关的问题细化,以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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