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分配的公房,即使不实际居住,也享有所有权份额-上海房产律师
私房动迁后搬入公房,公房同住人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房买下,并与房产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这份买房合同是否有效?上海的法院都普遍认为,即使同住人一方没有实际居住于安置公房,也不影响他在私房动迁后拥有对该公房安置面积的相应份额,判定另一方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公房同住人的合法权益。
钟涛律师提醒,日过公有房屋的取得是私房动迁而来,与一般的福利分房在来源上、性质上均有所不同,一方对系争房屋所享受的权利内容与福利分房也有所区别,所以不宜单纯套用福利公房的同住人标准来认定本案原告一方的身份。考虑到原告本是老宅私房的动迁安置对象之一,系争房屋的动迁分配也考虑了原告的面积份额。同时,在被告买下系争房屋作为售后公房时,原告的户口还在其中,尽管原告没有实际居住,但并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因此法院认定原告 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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