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林某是一位知青,上世纪90年代已回上海,但是户籍回上海的手续要等明年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才能办理。林某的独生女儿于1992年户籍已回上海,并和林某一起居住在父母处(母亲动迁前已去世)。这个月老房子被动迁,得到动迁补偿款180万元,林某由于户口没迁回未列入安置协议,但女儿是安置对象。由于父亲80多岁,已无权作主进行分配,林某的兄弟们认为女儿是回沪知青子女,不将女儿作为安置对象进行安置。林某想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她和女儿的合法权益。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答:如果林某说的是事实,女儿作为动迁部门确定的安置对象并在安置协议上确定,那么,她的一份权利,法律是会保护的。林某虽然居住在里面,但由于户口未迁回上海,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林某确实从1990年起已回上海,并且是动迁部门进行安置时作为考虑补偿款的一个方面,林某才可以争取享有部分权利。 . TAG: 上海房产 知青 律师 子女 动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