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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