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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5年内出售,过户需要满5年以后,这段时间内住房使用权归谁-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8-1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拆迁安置房5年内出售,过户需要满5年以后,这段时间内住房使用权归谁-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我家一套拆迁房于2009年3月办理产权证,9月份出售该房屋,由于是拆迁房要5年以后才能过户,实际收款32W  2W押金  14W首付  15W过2个月付  剩下1W 过户时候付清,那么在这过户前得5年时间,该房入住权归谁? 
如果是归我方,那么对方要入住是否需要支付这5年得房租费? 
归对方,上述问题不成立。 
还有就是如果在这5年内对方要再次出售该房,那么我是否需要配合他完成过户给第三方,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看合同如何约定交房时间,房屋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不是同时的。 






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什么时候过户就什么时候过户,按合同履行,合同生效按约定的时间生效,只要签订合同的人有处权或者有代理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就有效(当然是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同约定什么时候交房你就把房子交给他了他怎么可能还要交租金啊,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什么配合他完成过户给第三方你就不必履行。过户的话同样也是按合同履行,没有约定的话直接履行。如果你不履行就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配套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只是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规定,又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但其本质仍是市房地资源局的管理性文件;批转之意,乃让更大范围的单位、个人知道,并无提高其效力作用。且市房地资源局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无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更因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即便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拆迁安置房5年内不得买卖,最多具有行政管理意义,但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无相同或类似规定。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更不得对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的权利横加禁止、限制。如上述市房地资源局出台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拆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的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买家和卖家如果想在五年内完成过户去房管局肯定不让过户,建议买家买家去法院起诉房管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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