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
1、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主体
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裁决方案。被拆迁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 行政裁决强制拆迁前的听证
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还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
被拆迁当事人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召开调查会。
3、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安置用房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4)被拆迁当事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5)被拆迁当事人不同意拆迁的有关材料;
(6)听证会或者调查会记录。
4、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应当由裁决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2)拆迁人未按裁决规定向被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的,不得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
(3)裁决机关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当事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动员被拆迁当事人自行搬迁;
(4)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行政裁决强制执行时,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代表和公证人员到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