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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强制拆迁的程序法规以及救济程序应对方法

时间:2009-12-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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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要合法
    (一)开发商动迁,首先要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许可拆迁的期限内实施动迁。过期应申请顺延。
    (二)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你进行充协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必须申请建设部门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
   这是达不成协议实施强迁的必经程序。未经房屋拆迁裁决的,不得实施强迁。
    (三)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你仍未搬迁,由建设部门报请政府组织强制拆迁,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二、各项拆迁法律文书应当合法
    (一)《拆迁许可证》必须是依法发放的。具备5个条件方可发放:
    1、计划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政府或国土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开发商关于拆迁的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不具备此5个条件发放的许可证,可以认定为违法发放。你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裁决书》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建设部门作出裁决时,应当认真审查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裁决的程序应当符合建设部《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如果《房屋拆迁裁决书》不符合上述情形,存有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严重损害你的利益,你应当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书。
   (三) 强制拆迁公告或者裁定应当依法做出。政府决定强制拆迁的,在组织强迁前应当发布强制拆迁公告。申请法院强迁的,法院应当审查拆迁裁决的合法性。认为不合法的,不予执行。决定强迁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与你。如认为政府的公告不合法,可复议可诉讼,请求撤销;如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合法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

    以上是动迁或强迁的程序和实体条件,以及你的权利救济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
    1、以上的救济途径,均是你有权提出的,但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办理期间不影响拆迁的实施。两种情况下停止拆迁。一是在办案机关认为不停止执行将影响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及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时,经办案机关决定后,才停止执行拆迁文书和程序。二是拆迁文书制作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可以自行决定停止执行并通知开发商。
    2、在你启动上述救济程序的过程中,拆迁人和有关方面可能会找你继续协商。如果通过协商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属于和解解决争议。和解解决在房屋拆迁救济程序中也很重要,不要轻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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